唐代的诗文115/1853页
寄崔二十六立之
下驴入省门,左右惊纷披。傲兀坐试席,深丛见孤罴。
文如翻水成,初不用意为。四座各低面,不敢捩眼窥。
升阶揖侍郎,归舍日未欹。佳句喧众口,考官敢瑕疵。
连年收科第,若摘颔底髭。回首卿相位,通途无他岐。
岂论校书郎,袍笏光参差。童稚见称说,祝身得如斯。
侪辈妒且热,喘如竹筒吹。老妇愿嫁女,约不论财赀。
老翁不量分,累月笞其儿。搅搅争附托,无人角雄雌。
由来人间事,翻覆不可知。安有巢中鷇,插翅飞天陲。
驹麛著爪牙,猛虎借与皮。汝头有缰系,汝脚有索縻。
陷身泥沟间,谁复禀指撝。不脱吏部选,可见偶与奇。
又作朝士贬,得非命所施。客居京城中,十日营一炊。
逼迫走巴蛮,恩爱座上离。昨来汉水头,始得完孤羁。
桁挂新衣裳,盎弃食残糜。苟无饥寒苦,那用分高卑。
怜我还好古,宦途同险巇.每旬遗我书,竟岁无差池。
新篇奚其思,风幡肆逶迤。又论诸毛功,劈水看蛟螭。
雷电生睒睗,角鬣相撑披。属我感穷景,抱华不能摛。
唱来和相报,愧叹俾我疵。又寄百尺彩,绯红相盛衰。
巧能喻其诚,深浅抽肝脾。开展放我侧,方餐涕垂匙。
朋交日凋谢,存者逐利移。子宁独迷误,缀缀意益弥。
举头庭树豁,狂飙卷寒曦。迢递山水隔,何由应埙篪。
别来就十年,君马记騧骊。长女当及事,谁助出帨缡。
诸男皆秀朗,几能守家规。文字锐气在,辉辉见旌麾。
摧肠与戚容,能复持酒卮。我虽未耋老,发秃骨力羸。
所馀十九齿,飘飖尽浮危。玄花著两眼,视物隔褷褵。
燕席谢不诣,游鞍悬莫骑。敦敦凭书案,譬彼鸟黏黐.
且吾闻之师,不以物自隳。孤豚眠粪壤,不慕太庙牺。
君看一时人,几辈先腾驰。过半黑头死,阴虫食枯骴.
欢华不满眼,咎责塞两仪。观名计之利,讵足相陪裨。
仁者耻贪冒,受禄量所宜。无能食国惠,岂异哀癃罢。
久欲辞谢去,休令众睢睢。况又婴疹疾,宁保躯不赀。
不能前死罢,内实惭神祇.旧籍在东郡,茅屋枳棘篱。
还归非无指,灞渭扬春澌。生兮耕吾疆,死也埋吾陂。
文书自传道,不仗史笔垂。夫子固吾党,新恩释衔羁。
去来伊洛上,相待安罛箄.我有双饮盏,其银得朱提。
黄金涂物象,雕镌妙工倕。乃令千里鲸,幺麽微螽斯。
犹能争明月,摆掉出渺瀰。野草花叶细,不辨薋菉葹。
绵绵相纠结,状似环城陴。四隅芙蓉树,擢艳皆猗猗。
鲸以兴君身,失所逢百罹。月以喻夫道,黾勉励莫亏。
草木明覆载,妍丑齐荣萎。愿君恒御之,行止杂燧觿。
异日期对举,当如合分支。
子夜歌十八首
夜夜不成寐,拥被啼终夕。郎不信侬时,但看枕上迹。
何时得成匹,离恨不复牵。金针刺菡萏,夜夜得见莲。
相逢逐凉候,黄花忽复香。颦眉腊月露,愁杀未成霜。
明窗弄玉指,指甲如水晶。剪之特寄郎,聊当携手行。
寄语闺中娘,颜色不常好。含笑对棘实,欢娱须是枣。
良会终有时,劝郎莫得怒。姜蘖畏春蚕,要绵须辛苦。
醉梦幸逢郎,无奈乌哑哑。中山如有酒,敢借千金价。
信使无虚日,玉酝寄盈觥。一年一日雨,底事太多晴。
绣房拟会郎,四窗日离离。手自施屏障,恐有女伴窥。
相思百馀日,相见苦无期。褰裳摘藕花,要莲敢恨池。
金盆盥素手,焚香诵普门。来生何所愿,与郎为一身。
花池多芳水,玉杯挹赠郎。避人藏袖里,湿却素罗裳。
感郎金针赠,欲报物俱轻。一双连素缕,与郎聊定情。
寒风响枯木,通夕不得卧。早起遣问郎,昨宵何以过。
得郎日嗣音,令人不可睹。熊胆磨作墨,书来字字苦。
轻巾手自制,颜色烂含桃。先怀侬袖里,然后约郎腰。
侬赠绿丝衣,郎遗玉钩子。即欲系侬心,侬思著郎体。
驳复仇议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